网络传销案件辩护律师辩护思路、经验、技巧
http://www.dsblog.net 2017-02-27 15:00:32
四、网络传销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经验、技巧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经验、技巧
侦查阶段,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规定,辩护律师仅享有以上权利,但该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的及时介入往往能够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办案实践中,虽然存在以“刑讯逼供”的形式收集证据的情形较少,但是办案人员往往以具有诱导、威胁内容的言辞作为获取定案证据的手段。此时也许从未与公检法机关人员接触过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分辨,从而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不利于自己的笔录内容,成为以后律师介入进行有效辩护的障碍,此时律师的介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往往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对于所涉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准确而清晰的认知,从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以后的辩护工作做好铺垫。
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及时的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减少办案机关错误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根据笔者掌握的既有案例,涉案人员往往最后获得了缓刑的刑事判决,这说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并不严重,国家公权力惩处的只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大头目”对于一般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具有较为理想的处罚结果。这一现象说明在侦查阶段争取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所以当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之后,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符合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思路、经验、技巧
1.针对不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应向检察机关提交具有针对性地专业法律意见书,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已经终结,改由检察机关审查全部卷宗材料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此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在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提出法律意见,而检察机关应当提取辩护人的意见。此时的提出法律意见的权利,是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传递自身法律意见的重要机会,如果此时辩护律师能够提出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则有可能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该阶段的权利行使至关重要。
此时的辩护律师除了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具有可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的优势,此时要充分详细的阅读卷宗,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只有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才有可能改变检察机关之前批准逮捕时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错觉从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针对的确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应当为其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被变更强制措施,此时往往仍然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得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虽然不能违背证据材料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但是仍然可以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固定(试行)》的规定,向检察机关递交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只有这要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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