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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发朋友圈也须谨言慎行 也许日后会成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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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几乎每天都会留下一些电子数据。用微信与朋友交流、刷银行卡来消费、拍张数码照片、录段网络视频、论坛发个帖子、给客户回个电子邮件、……简直是太多了。这些电子数据平时我们觉得没什么大用,可到了关键场合、关键时刻,这些电子数据却能派上大用场。
  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断案,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日前,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向社会发布,10月1号起施行。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第一个有关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规定。

  什么是电子数据?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最高法研究室法官喻海松介绍,传统的形式,比如书信的往来,是个物证,如果电子化的形式,比如我给你发了一条微信,给你发了一个邮件,如果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它本身就可以用作刑事案件的一个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分析,第一种类型包括所有的自媒体,包括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的发言、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二种类型是即时通讯的一些内容、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QQ群、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这些都是;第三是一些实名注册的信息;第四部分是一些传统的电子数据,比如说音视频文件、文档、图片、数字证书等。

  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以成为定案依据?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电子数据经常会作为重要的证据,有的甚至是定案的依据。
  朱巍表示,徐玉玉案是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里面涉及大量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还有一个就是快播案,快播案涉及的违法视频也是储存在储存器之中的电子证据。会发现有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犯罪可能会涉及互联网,或者利用互联网作为手段。
  喻海松表示,电子数据的使用越来越多,需要办案机关明确一个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机关在操作时都需要注意什么?
  电子数据容易被删除、篡改、灭失,《规定》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强调,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朱巍介绍,前段时间的快播案是个非常典型的判例,证明快播公司有罪行为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查处的那几台服务器,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查封服务器要两个以上侦查人员在现场,同时要全程的录音录像,最好要冻结。
  《规定》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喻海松介绍,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哪些情况是例外?喻海松介绍,《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一是太大不便封存,还有一些数据,比如内存数据,它本身就不会存储到一些介质里面,比如冲进一个犯罪分子的家里,他正在使用电脑,内存中缓存的数据,这时如果电脑一关机,这个数据是不会存下来的,也是没法提取的;还有一种情形,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都位于境外,有些案件到境外取证,有些案件可能是进行网络远程取证,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办法去提取原始存储介质。
  《规定》对哪些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做了规定。
  朱巍介绍,没有以封存状态移交的,在笔录上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或者数据所有者、提供者、见证人签字的,还有这些标记、格式、包括对电子数据的名称都规定不清的,就不能作为电子证据。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朱巍表示,在未来,互联网的社会中,可能电子数据的使用要比以前更多、更广泛、更频繁,同时它的类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所以,关于电子数据的类型,包括鉴定和判断,相关的标准要不断变化,这个司法解释给我们开了一个好头,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好好贯彻这个司法解释,同时希望立法机关将有关经验更多地运用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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