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不能再随意转贴他人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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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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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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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7) 点击次数(4203)
评论(共7条评论)
  • susan 说:

    2006-06-07 18:26:00

    谈笑老师:我有两篇文章已被我公司网站登载,我并不知情上网才看到,以后必须经我同意才行吧,是这样吗?
  • 谈笑 说:

    2006-06-08 10:08:47

    1.这件事肯定会有一个过程。 2.根据条例,实际上原作者发现自己的文章被转载后,可以要求转载方删除自己的文章,也可以不作声,这样自己的文章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传播。 3.条例的实行,对原创作者提供了保护依据,但具体实施效果是由转载方和原作者共同来决定的。严格执行,那么很多媒体都难以生存,大部分原创文章也失去了传播途径;执行过于松散,那么就会跟没有条例时一样。 4.总的来说,还是有利于原创作者的,出名之前,可以任由自己的作品被转载;出名之后,可以到处索取稿酬,打版权官司让自己更出名。
  • susan 说:

    2006-06-08 19:34:53

    我知道了,谢谢谈笑老师.
  • 乡宝 说:遵守

    2006-07-03 14:35:19

    遵守国家的号令
  • qiaoqiao 说:

    2006-07-03 21:49:13

    请问谈笑老师,有没有人愉愉转载我的博客呀?请你帮我多关注一下,我比较忙,一般不关注其他媒体,一旦有人偷偷转载了你一定要追讨稿费,这些稿费都当你的报酬,因为我感觉你在这个网站是最辛苦的职工,我想用我的稿费跟你发工资,但我又没有稿费,只要发现谁偷转我的博客.追回的稿费全部给你!所以希望有人转载我的博客!
  • 谈笑 说:

    2006-07-04 10:00:37

    呵呵,大家多捧场,网站做好了,对直销人有好处,对我当然也有好处。
  • qiaoqiao 说:

    2006-07-04 12:24:38

    想问谈笑老师,这个网站是你私人的?还是和朋友合办的呀?你们办网站是怎么赚钱呀?我就是对这些网络知识经济还没搞懂!我们又没交钱你上网,你们的钱从哪里来呀?电信局会会拔一部分上网费给你们?你们免费为我们提供交流平台,自己却赔本赚吆喝,我们过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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