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金融变种病毒”专题报告(八)——冷静思索(2)

滚动之灾,直销孽种毒瘤

“滚动金融变种病毒”专题报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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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金融变种病毒”专题报告(八)

6、经济犯罪定性
对于“滚动金融变种病毒”,由于其属于非法集资不属于非法传销,但却往往通过类似非法传销的手段运作,以致于对其经济犯罪定性上一直存在争议。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已将非法传销、包含滚动制类型的非法集资等进行了经济犯罪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从而有助以普通居民从法律上更好地保护自己。

小知识:公安部认定的16种形态涉众型经济犯罪

一、公安部认定的16种形态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5、《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

7、审视社会背景
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这么多投资理财的骗人网站的蜂拥诞生绝对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1经济背景:在WTO对外开放是大环境下, 20067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20061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执行;2006127日,嘉实策略增长基金一个工作日狂售400亿元人民币,销售满仓;2006年,人民币兑美元由2005721日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的1:8.3突破1:7.8,升值6%以上;2006年,中国股市由1000点以下的历史低点猛涨至2300以上的历史高点……投资理财成为人人关注的热点活题。
2法律背景:包括这些假投资理财网站、许多“卖二赠一”公司在内的滚动制在中国大地上死灰复燃,很大程度上因为《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对多层次奖金制度、团队计酬、30%拨出率的限制,只是这些假投资理财网站在滚动制基础上,增加了热得发烫的投资理财概念,进行了观念创新,从而吸引眼球。与此同时,美国有《商业机会法》清晰指明如何甄别一种所谓的销售行为是否是集资,而我国的金融管理比较薄弱,且对多样化的投资方式缺少法律的规定,至今也还没有类似的法律可用来进行指导普通居民进行判断。例如,什么样的投资机会是正常的投资,什么样的投资机会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资,什么样的投资机会就是非法集资。

3司法背景:由于投资假投资理财网站的个人,当真正发生损失时,也不一定可以通过公安、司法部门得到及时追损。《赤裸传销,网上钓钱》一文中写到:“从公安局网管处得到的说法是,必须要有实际亏损立案侦查才行,电信管理局不能监管境外注册的网站,工商局认为网络举证太困难,调查和处理的难度很大。而一旦网络传销发生风险,受害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0061月至10月,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6.2万起,比去年同期上升9.1%,已立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75.1亿元人民币,且涉及范围在不断扩大,而截止到2007130日,全国仅仅针对此类“疯狂的基金”进行的大大小小的立案侦查,已不下于六、七十起,累计涉案金额已不下于一百亿元人民币。所以,说中国正在进入非法集资和欺诈的高峰期也不算言过其实,我国经济犯罪仍然呈高发态势。
对此,一方面,普通居民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骗子网站假金融投资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欺诈之实的行为,努力检举揭发打击这些有悖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借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股市牛市高涨之机,普及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取得合法投资收益,而不是为了蝇头小利沦为骗子操盘手驱使的工具。

另一方面,WTO全面对外开放,国内外各种金融势力对中国金融市场虎视眈眈,各种合法的金融创新和非法的金融诈骗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希望中国经济、金融、司法部门可以效仿香港金融体系,用专门的网站或其它有途径,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让普通居民可以正确享受各种合理合法的金融创新产品,也可以在政府权威指导下,及时抵制和检举各种非法金融病毒,从金融和社会安全角度出发,避免普通居民财产受损,构建WTO开放环境下和谐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直销管理条例》

2、《禁止传销条例》

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4、《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6、《〈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将引发支付行业重新洗牌》,董国喆,iResearch2006814

7、《“滚动”深度剖析》系列文章,王睿,《分销时代》,20069月至20072月刊

8、《央行高调监管Q币类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将遭洗牌》,黄瑛,《财经时报》,20061118

9、《严打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公安部网站,20061122

10、《赤裸传销,网上钓钱》,王芳,北京青年报,2006125

11、《消息称网上支付监管办法将出台》,李文,《北京晨报》,20061213

12、《投资孕育风险,要警惕非法集资的花招》,杨谦,中国直销博客网,2006年12月14日

13、《网络非法募资无人可管,博客广传集资信息》,陈其珏毛明江孙翔,《东方早报》,2006年12月22日

14、《网上再现赚钱神话:1.6万百日能变4.8万》,孙翔,《东方早报》,2006年12月21日

15、《网络岂是印钞机,私募基金不是传销?》,《人民网·IT观察》,2006年12月27日

16、《外资几十亿美金操纵工行股价,800亿美元做庄揭秘》,《中国经营报》,2007年1月19

17、《疯狂的“基金”》,CCTV1“焦点访谈”,2007130

18、《国务院18部委联手围剿非法集资》,李峻岭,《国际金融报》,2007年2月5日

19e-gold中文指南网站

20、香港证监会投资者教育网站


本文相关资料及提醒事宜:

本文授权《南方都市报》于2007年2月10日全文节选发表,
同时,授权《中国直销》杂志于2007年第二期部分发表,
此外,本文于作者的四个个人BLOG
http://byg.blogms.com/blog/CommList.aspx?TempleCode=1000000055&BlogLogCode=xxxxxx
作者:点石成金完稿
日期:2006年1220日- 2007年2月5日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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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
kings55@hotmail.com
QQ
213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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