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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之灾,直销孽种毒瘤
“滚动之灾”余波——蒙京华“奶牛银行”疑云(2)
[@more@]蒙京华“奶牛银行”疑云(2)http://www.cubn.com.cn/ 2007年4月30日■CUBN记者 熊翠红 北京报道■记者调查
“滚动制”营销 投资有风险
早在2006年7月,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北京亿霖事发之前,资深直销研究人、《中国直销》专栏作者王睿就曾撰文表示,“北京亿霖性质上是采用滚动制的非法集资,而不是公安部门定性的非法传销。公安部门在对经济犯罪的定性上,还存在对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的模糊不清。”他在文中甚至将蒙京华公司的经营模式与亿霖归为一类。
与以往通过不断发展下线、甚至可以发展到上百代的传销模式不同的是,亿霖的层级是固定4级,通过不断累积销售业绩而逐层升级。
蒙京华公司自称是实体公司,有自己的奶牛养殖基地,因此不是传销。
是否传销?据小A介绍,如果认购5头奶牛,在公司就是销售员的职位,可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上五险;认购10头牛,升为经理助理,除了10%的投资回报外,以后认购一头牛可提成500元;如果升为经理级,认购一头奶牛除10%的返点外,可提成1600元;执行总监年薪50万。
中国直销专业网、海畴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策划中心总经理常远山说,从理论上讲,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单层次的,业务员的奖金来自于直接销售,与下级的业绩没有关系,而且直销员的收入最高不超过下级业务员的30%。从实际操作来看,如果一个公司存在高额入门费、依据销售额确定销售收入、有团队计酬的概念,就与传销的概念无二。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也指出,蒙京华可以说是以传销模式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原告所述“介绍别人买牛,获取提成和返点”,结合该公司的宣传资料,可以认定它属于典型的传销式营销模式。它与亿霖的经营模式是类似的,只是推销的商品不同。
是否非法集资?买牛、租牛,是否非法集资?法律上怎样界定非法集资?
有网友留言,“和传销一样,靠发展下线维持,不同的就是传销是空壳,这公司是个项目。但是花了2.5万买回来的也不是牛,就是份合同,到时候公司倒闭人去楼空,那合同卖废品人家都不收!”
常远山认为,奶牛只是一个道具。正如前不久在一些地方盛行的蚂蚁养殖案例,让农户养殖蚂蚁,然后公司收回,但农户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他说,“从蒙京华公司在给员工的培训宣传册上可以看出,该公司以高利润吸引投资的做法,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因为蒙京华在投资保障一栏中明文规定,‘按投资奶牛金额的10%返还利润,逐月返利’”。
周勇律师认为,该企业的经营模式是不合理的。出售方承诺对买卖标的负责包租本身就存在欺诈性,应视为被禁止的商业经营行为。他说,可以类比的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我国法律就严格禁止开发商以负责包租的形式出租房屋。
“滚动制”规避直销双法采访中,王睿指出,“尽管滚动制从1999年被国家全面封杀,但其作为一种经济诈骗的运作模式,仍然以各种形式继续延续着骗局。而‘XX银行’或‘公司+农户’正是滚动制演化的一种方式。”
他指出,“XX银行”指的是“森林银行”、“奶牛银行”等,通过高额回报利诱进行非法集资,用于森林种植、奶牛养殖等普通消费者不太熟悉,但感觉会有非常大利润的中长线业务,比起赤裸裸的“XX基金”以钱套钱的手段,“XX银行”更类似于集资用于中长期信托业务,比一般的“滚动制”更有隐蔽性。
由于在“滚动制”下,没有上下线,没有单多层,没有团队计酬,有的只是与加入时间挂钩相关的:有报单先后顺序、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时间早晚、有获得消费返利的数量多少,刚好可以规避中国直销双法——2005年9月商务部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王睿指出, 实际上,“滚动制”自诞生之日起就与直销紧密联系在一起。从1998年到2006年,我国出现的较为典型的“滚动制”的变种,主要有一条龙、电脑排网(圆销制度)、广告返利、消费储值、含权消费、卖二赠一、XX基金“消费返利”、“公司+农户”的XX银行、托管造林等等。
“滚动制”下的投资风险“滚动制”的运作原理是:所有报单的人都将获得公司承诺的高额返利,通过报单先后顺序和报单数量,来决定报单者获得返利的时间和数量,先报先得,多报多得。其中最关键的是:后报单者的报单费用被用于发放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而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的示范作用又可以刺激后报单者前赴后继、蜂拥报单。
据悉,“滚动制”涉嫌以非法融资形式诈骗,受骗者很难得到法律救助。
“滚动制”公司利用以高额返利为目的“返利权力”、“消费储值卡”等为手段,将众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资金、加盟商的佣金、代理商的代理费汇集于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非法融资。
它不符合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存续动因和收入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当消费一旦萎缩、佣金下滑,资金链条便告断裂;而返利产品或资金、消费储值的奖励款,属于企业对有返利权人、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予性奖励。按《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这样,“滚动制”公司从一开始就为欺骗消费者设下了伏笔。
一旦企业在运作中,因为某些环节运作不规范、操作违规、管理能力缺乏,或是“滚动制”公司主动抽逃资金,将使这个需要不断补充新鲜资金来维持滚动的骗局不能维持。
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近段以来,全国各地,安徽、新疆、山西等地,非法集资案扎堆。
今年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曾披露:我国非法集资蔓延速度正在加快。公安部分析:非法集资公司往往以合法企业面目出现,承诺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加入集资行列;受骗者多有急于投资寻找高收益的心理;集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
常远山指出,现在的企业经过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非法集资手段更先进,职能部门一般很难发现。企业利用一夜暴富的商机的方式进行宣传。
对于消费者如何防范被骗?王睿指出:一切高额返利的滚动制都是非法集资,这是辨别的根本手段。弄清楚所谓投资理财的获利机制是最核心的问题。有什么样的获利机制,就有什么样的投资回报率,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他举例来说,从贵州亿霖衍生出其它各地区的亿霖公司,同样的操作手法,如果有心之人可以在投资造林之前上网查查,也许就不会受骗。
■专家支招
司法认定须完善
怎样界定“非法集资”、“传销”,法律上判定非法集资、传销有何难点?
非法集资界定模糊
周勇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作了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以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以吸引客户入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或委托租赁书等手法,骗取受害人钱财。
有些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在预谋集资的时候就已经做好准备,建有种植业、养殖业基地,或者厂房和生产线等实体,而“非法集资”必须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的集资就很难定性。也有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特征相混淆,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上拿不定主意,使非法集资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
安徽大学经济学副教授张德元曾指出,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其实只有一线之隔。非法集资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不少人混淆了这个界限。
张德元认为,非法集资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不明晰,表面上看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打击乏力,延误了最佳处置时机。
据悉,目前对非法集资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一次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字眼,把它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列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但是并未对非法集资的含义做出解释。
目前,多数人一般是从狭义上理解非法集资,即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狭义的非法集资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发的争议远远大于集资诈骗罪。何为“存款”,何为“公众”,它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在哪里?均没有权威统一的立法解释。
“滚动制”的司法认定难题王睿指出,“滚动制”需要司法部门有清楚认识。由于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无法辨析其经济诈骗本质,而且由于其不属于中国直销双法规定的“非法传销”范围,从而认为遇到了法律难题,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取缔的直接依据。进而也将导致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处理协调工作难度加大。
《中国直销》编辑部主任黄永建也认为,实际上,“滚动制”的影响途径和危害性质同非法传销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我们很多人都会理所当然地将“滚动制”归类为非法传销的一种来看待,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在打击时也是参考非法传销的依据来执行的。
但是实际遇到的问题却是,用这样的罪名来打击“滚动制”,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容易将它的恶劣性质淡化。但是如果纯粹以经济诈骗来判断它的话,又存在执法班子的浪费。因此“滚动制”应该被归纳为“变相传销”的一种并加以严厉打击,不过前提是要在相关法律条例的补充条款中加入相关解释。
一种方法是直接明确“滚动制”是变相传销的一种,另一种方式是明确“入门费”的概念,将“滚动制”的行为包含进去。这样我们至少拥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来对付类似的问题。
本文发表于《中国联合商报》2007年4月30日新第55期(总第882期)24版“商道说法”专版,网络浏览请见:http://www.cubn.com.cn/news3/news_detail.asp?id=1062,参访人员还有:海畴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策划中心总经理常远山、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勇、安徽大学经济学副教授张德元、《中国直销》编辑部主任黄永建(排名顺序按文中出现先后)等,以及本文作者《中国联合商报》熊翠红等记者和编辑,在此一并感谢上述友人,携手打击“滚动制”。
(完)本文相关资料及提醒事宜:
本文发表于《中国联合商报》2007年4月30日新第55期(总第882期)24版“商道说法”专版,此外,本文同时在博主的四个个人BLOG:同步发布,见原发地址:①http://byg.blogms.com/blog/CommList.aspx?TempleCode=1000000055&BlogLogCode=xxxxxx作者:点石成金完稿日期:2007年04月30日版权所有,不得侵犯,转载请注明出处!同行勿抄,面斥不雅!«上一篇:“滚动之灾”余波——蒙京华“奶牛银行”疑云(1) 下一篇:中国直销和资本市场(六)——健康元定向增发分析(1)»
2007-06-17 14:32:22
面对法律没跟上的原因主要是理论上的 合理性跟实际人们接受的 水平有差距罢了。2007-06-27 07:15:49
谢谢点评和指导!2007-06-28 15:17:08
现在的老百姓可真不容易啊,一边为生活奔波,一边还得学习识别真假好坏。而对一些非法及行业违规的定性上就显得无能和无奈!光天化日之下,高档华丽的办公场所,醒目鲜艳的门牌,和法的执照和各种证件一应齐全。怎么会是假的呢?而面对社会、面对激烈的市场一个普通百姓在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清楚和不明白的时候,他一定会相信带有国徽的大印!然而。。。。。 百姓真是哭笑不得。一旦受损,哭都找不到门!怪谁?只能怪自己,认倒霉。。。。。。2008-04-20 20:41:39
说的真好啊.我就差点上当,幸亏觉悟的早及时退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