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lcr88

 

文章数量:164

点击人次:489591

博文分类
搜索
直销传销鉴别要点——有无“最终”二字

我的日志

怎样鉴别中国直销和传销?怎样杜绝传销?怎样倡导直销?[@more@]

怎样鉴别中国直销和传销?怎样杜绝传销?怎样倡导直销?

本人愚见:

1、在“消费者”前面有无“最终”二字是个照妖镜,在消费者为了需求产品而掏钱之前,不应该“继续用财富、机会、就业等导向来诱惑、勾引上帝们的人民币;中国消费者拒绝传销发财方式、被勾引成投资赚钱型传销难民。

2、对于新直销员,头几个月内不要自己掏钱搞变相投资;中国直销员不能在入职瞬间、就演变成为变相的投资方,傻乎乎地充当了上线们的发财资源,掏钱去从事空中楼阁型“消费返利致富”,其实这只是把血汗钱进贡给了上线、而自己却进入了金字塔底部、后来者大多数人致不了富的传销骗局。

3、公司方应该具有足够决心的控制能力——从实践中严格执行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不仅仅是在公司的文本声明中有标示)。不搞假消费达标(只看“销售”业绩、不计较是否在变相地个人投资),而其实质还是在违反条例。公司不要暗地里鼓励大家变相地通过本人认购产品、实际还是鼓励本人花钱买到一个能赚钱的直销资格,然后还假称我无法知道呀!其实呢,不少老板为了赚钱也是不想搞清楚这个“最终”二字的区别、他们为了快速发财而无需从实践中遵循条例,或许巴不得全行业都来模糊“最终”二个字,而浑水摸鱼全线软抵制条例才好。

所以说禁传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法人,而不应该把主要责任归罪于弱势群体直销人群,也不能全依靠政府的职能部门;非法传销行为产生的最主要罪责,应该归罪于直销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决心能力来控制传销行为。有的企业说:“我公司的文本中标明了不要搞传销,哪个人搞传销,开除哪个人”,我认为这是欲盖弥彰,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我认为凡是不具备从实践中有控制非法传销能力的企业,应该没有资格从事直销,应该不发给、或收回他的直销牌照,应该惩处该法人和法人代表;不能只关押网头、而便宜了有靠山的老板;不能让老板把钱赚跑了,说声我是外行,就不接受惩罚,这对弱势群体老百姓来讲是很不公正的;由于直销行业信息不对称,只有老板才有权串通、隐蔽做鬼的特殊性,故而应该将主要责任归罪于企业;凡是没有足够决心从实践中管制得住传销能力的企业就不允许他开业

能否有效执行“最终”二字,这才是禁传、倡直的关键。

网络行销(指零售行业)的主流消费群体应该是最终消费者,肯定是中国式的直销。比如像安利那样,他向中国社会公开声明:“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摘自(安利(中国)新业务制度,2006.12)]。

在直销零售行业里,在特定的强调直、传两者区别的时候(不指一般地叙述),当他提到消费者的时候,如果前面不加上“最终”二字的话,很可能他就有传销的嫌疑,他是在有意或者是无意地在为传销行为埋下伏笔,给传销行为留了一条后路,留了一条走私、走后门的暗道;起码说,他不是忠实的一字不差地在执行《直销管理条例》,不是彻底的不折不扣坚持中国直销的坚决者,因为直销管理条例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明明白白指出: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最终”两字在法规中的地位,显然不是“画蛇添足”。

至于只是单独引用《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如果在此是想假借文件系统中的“简称而有意忽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那就说明可能有想借“简称来谋取歪曲之意。

中国的直销对象,主要是面对开放性社会上的最终消费者上帝客户(这部分人群应该占到总消费人数的70%以上,也就是应该占到过半的大多数意思)然而传销理念中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面对封闭性宰熟的下线亲友营销人内部群体(这部分内销人群,在实际中一般已占到了总消费人数的90%以上,超过了30%是不正常的)!在这里,指的是内销比例过半是不正常的,不是指的否定内销,哪有业务员不喜欢自己公司的产品,营销体系内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多多消费自己公司的产品,显然是热爱本公司的行为、应当提倡;更不是指在广大最终消费人群中,事后吸收有意于从事本公司直销兼职或专职的志愿者,但不应该是一开头就用发财机会来勾引出他的第一份买单;如果直销公司的主流消费群体,主要建立在直销人员体系内部,没有把产品推销卖到社会上、不是主要依靠零售到真正广大需要产品的最终客户人群,这样的直销公司才是不健康的;如果从加盟公司新人的第一份业绩,就引诱新直销员自己掏钱“消费”,暗许新直销员在入职时,不首先锻炼对别人的直接推销能力,而是依靠自己出钱认购产品来获得直销员资格,虽然这样“拉来的人头”费倒也是快速而方便,但是很容易演变为变相缴纳人头入门费的传销做法,很容易触到高压电——禁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起码说在近几年中国国人普遍不富裕,在高价位、高数量的购买力还不足的国情下是不恰当的。

传销公司,把期盼发财的下线营销团队哥儿们自己当作了公司的主流消费群、这不应该是中国直销行业的本质,也不合乎两个条例——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显然他们并不是最终消费者因为他们消费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终止于看重产品,甚至于根本不关心产品,传销公司利用奖金制度诱惑人们就匆忙交钱报单、甚至于报三分单、十分单来急抢传销制度中的制高点(有的连产品是啥都不知道),其实内心上是为了投机买到传销赚钱的上线资格,以便长期赚到未来下线们的金钱,根本不是热衷于产品。

投资发财并不是坏事,问题是今日发展传销下线愈来愈困难,还有进班房的可能性,很多人是做不满64人或达不到其他营利条件时怎办?传销奖金制度又多有陷阱,外行一时是摸不清的,只听上线讲课只讲好不讲坏看似容易,实际一做才知道麻烦多多,投资型难民就由此源源不断地上当产生。社会主义不能像资本主义那样,只追求财富资本作为唯一目的,还得要顾及到社会群体的和谐稳定。

再说体验营销,虽然营销人员在试用样品后是体验到了产品的好处,当然体验产品后可说得出很多的好感觉,这是很有利于向客户推销产品的;然而传销公司的初入职者的花钱买单,可并不是真正地为了体验产品哦,而是把下线群体每人的几千元自我投资,当成了上线团队发财的主要经济来源,从制度上规定强迫新入职的业务员必须要购买大量的、有些甚至于是超量的产品,简直就不是为了体验(仅仅为了体验要得了那么多的量?),传销的实际是为了将老板大库房里的产品,快速转移到全国网头们的小库房,倍增出来的超大量的小库房,虽然无怨、但是有悔的再转移到每位新入职者的床底下,实施的是为了变相交纳入门费而不惜人人链条式囤货和积压。这种虚假流通库存的专卖店多半死地快,并没有真正销售的活力,因为不重视向最终消费者的直销,所谓的直销员也只是挂着销售的羊头,并没有重视零售培训,只是激励他拉人头投资。加盟者个人,一次认购那么多大量的虚高价格的产品,用又用不完,退又不给退,哪里是真正的消费体验噢!挂的是“体验”羊头,卖的全是“认购产品获得传销资格”的狗肉。如果不强调最终二字,就容易让这些传销公司浑水摸鱼骗钱而不是真正在体验和消费,一旦群众投资回本无望、增值无期时,导致社会动乱的传销哀民就由此产生。

传销中的消费者,说穿了其实际目的不仅不是为了消费,也都不愿意搞真正的销售,而是在从事资本投机,他们期盼今天这个“消费资本”的投入,通过明天发展下线的传销活动时间差后,能够从未来发展进来下线们的继续假消费、真投资的变相入门费中,给他带来很大的资本返利,起码希望能较大的超出他购货的金额,实现他们一夜暴富的梦想,这就是业内常说的——今日投入一杯水,明日收回一桶油。在这里人们看到所谓的体验消费只是个被人利用、掩人耳目的口号、所谓的产品也只是一个道具;所谓商品的流通也只是假象,只不过实现了库存的转移,家中屯货就是传销投资行为不可避免的真实写照。传销的显著特征是:假消费者和真投资传销者身份的合二为一;在传销实践中、绝对地不敢把消费者与销售者的身份严格地区别开来,所以搞传销的公司最讨厌明确地、定性的提出“最终”消费者概念,只有模糊掉“最终”二字时,才能借助单纯地简称——“消费者”名义,轻易地实施消费致富的把戏来骗取善良人们的变相投资款,而不容易被亲友识破,也给自欺欺人的人一种自我心理平衡;如果明确强调“最终”二字时,消费之后就不会再发展投资型下线群,就断了传销的财路,就要了命。从这里看到的消费者,根本不是真正的主要为了喜欢产品而掏钱消费,他们是为了企盼发财而来“消费”企图把骗来的消费者,用机会导向、用财富导向、用梦想激励使他们变成新的投资群,接下来紧跟着还要逼使下线们非常辛苦、冒着传销非法的风险去大力“拉人头”发展下线、去玩弄那阴险多多地只会有利于老板和操盘手的奖金制度,企盼等着捞到只有少数人才能玩到的暴利佣金而大发财;显然在入伙时掏钱买产品的所谓消费者,并不是最终消费者

传销企业的高层最希望:将消费和销售两者身份合二为一,以便于利用自我投资省事的传销,要比拉动他人真正地消费需求,能更快速度地敛财,这就希望是一个混血种身份;消费为了啥?不就是为了加盟做这个生意嘛,就是为了获得一个资格成为经销商,以便于利用倍增法拉来更多的投资型人头,否则又干嘛花高价去“消费”一套产品呢?这样的说法就更加证明,这个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大家都知道√4=±2,四的开方有两种答案:+2和-2,而且是两种完全是相反的结果。在研究、或实践规则或发表企业直销声明时,消费者的前面若没有
最终两个字的时候,有可能是为自己今后可以作出两种完全相反的解释而留下伏笔。表面看好像是附和直销而只不过是漏了两个字,其实,是不是有可能为企业的暗藏传销提供理论支持,以便于混淆视听、模糊传销界限呢?只有当消费者前面冠以“最终”两字时,最终消费者就只能够服务于直销,而无法被传销所利用。这就好比是+2,在2字前面冠上“+”这个符号,就是唯一的是“正”、而不可能误认为“负”了,这才能显示出企业拒绝传销的真正决心;只谈4的开方肯定是“+2”那是不一定准确的,暗藏的“-2”的结果,还是会被传销高层复辟者们所利用的;不少网络型企业在法律文书中去掉了“最终”两个字,单纯地只提“消费者”三个字,老板们为何要去掉《直销管理条例》中最关键的“最终两个字呢?这是在严格遵循条例吗???没有这两个字的重要概念后,不就等于去掉了“+”“-”前卫的原则定性关键词?可不可能有点那个目的?是属于普通的疏忽吗?法规的严肃性,真是一字值千金呀!!!二十六年来,我国一直强调的是——又快又好,今年中央改变口气特别强调——又好又快,这只是个前后调动的小小变化、又没有少一个字、更没有少掉两个关键字,都引起了全国人民和世界各国对中国走向的重大改变的注意,这不见得是在抠字眼吧?温总理亲自签署的法规还是必须一字不差的严肃执行才好,这“最终”两个字在执行时,还是要在乎的

没有造就出一批真正符合条例的面对最终消费者的真直销企业样板,3000家传销企业还会学习大哥大姐们的模糊“最终”的障眼法,而前仆后继地复制倍增出更多的徒子徒孙且理直气壮,大家都是彼此彼此;传统企业试水直销,也想用模糊最终的障眼法,还想期盼靠玩玩奖金制度、而不务实到真正符合条例的直销,也必定会落得个屡屡受挫的下场而永无善果。

有的观点是不大满意直销条例的,说什么这个条例不能算数,要等直销法出台才算数;所以在他们的论点里,是非常忌讳条例中的“最终”二字的!在传销实践中,一当被发展的下线“消费者”,只是单纯为了喜欢产品而真正地最终消费时,这些人并不愿意为了消费储值、消费资本、消费发财而再去发展下线搞传销时,传销老大就会骂这个下线最终消费者是条死线、瘟猪上线好不容易按双轨制发展出的两条腿,就死了我半壁江山,就可能出现大象腿而坑害了我的网络发财架构,老子动员你好几天就白费力气啦!?气不气人???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分不清传销与直销的界限。如何把握这二者的界限?2006.05.22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副局长说: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员的报酬按其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收入的30%。

国务院法制办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张穹副主任说:直销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生的收入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告诉记者,在他们看来,判断是不是属于传销,最核心的就是看其是不是通过发展下线,并强 迫 下 线 消 费来获取提成。 所以说,真假直销的最关键鉴别要点是——“消费者”三个字的前面是否强调了有无“最终”二字;“最终”二字能否落在实处、就要看真假直销的操纵者——企业老板和他雇佣的操盘手。

希望在新的2007年,中国直销能倡导以直接销售为主的诚实消费,而不再搞假投资的虚伪,祝中国直销上升到全新的网络行销的高度。欢迎咨询讨论,龙传人电话:(027武汉)15994292220 15927524959


※附: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最终”的论述摘要

希朵:下线网络——并不是最终消费者 直销专家谈真伪直销 界定直销最终消费者含义 中国特色直销的五点走向对中国特色直销法规的思考(一) 对中国特色直销法规的思考(三) 人民政协报:规范与发展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研讨会在京召开


全国普法办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国家工商总局 直销监管局主办的两部条例知识竞赛100题的第二题:

2.《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 )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消费者

B.最终消费者
  
C.购买者

D.零售商

知识竞赛100题的第22、23、26、27、28题中五次重复强调最终消费者!!!

央视报导:“直销”、“传销”怎么区分?(摘要2005-6-10

主持人:反正,我们弄清楚了一点:直销员不直接卖产品就能挣到钱,是 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流通产业室主任 也认为:“非法传销根本就是一种发展下家圈钱 ,其他的都是 一种空手道 的办法。”

主持人:另外则要看 主 流 客 户 是 谁——

直 销 的 客 户 群 是 最 终 消 费 者

直销专家秦永楠说:最终消费者是指不参与分配直销利益的纯粹消费者。

最新报道:前5分钟在《中国直销产业论坛》上,直销专家北大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报告他的第一部分时,在一分钟之内(时间是1209分)连续重复了4次“最终”反复重复最终消费者的最终两字的重要性。(本小段插入上传时间是2007.01.13。中午1215

传销中的消费者,实际上并不能叫“消费者”,请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第一章第二条中对于“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指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传销的所谓消费者是不会终止在只使用商品或只接受服务的,购买商品仅仅是为了加盟传销、不得已地变相交纳一次入门费,他们的真实目的其实是必须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为传销出去发展下线做拉人头的生意。所以他们并不是单纯的消费者,所谓消费者的身份只是一个过渡而不是“最终”,重要的身份还是一个传销行业的“经销商”。因此工商局和法院遇到传销人的法律纠纷时,一律不会受理。因为当事人的法律身份无法定位,你按“消保法”来保护他这位受了害的“消费者”吧?然而他又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害别人的传销人(经销商);如果工商局按经营者来维护他的商户权益吧,他又不具备合法的直销权利,不能在阳光下公开、公正地经营竞争,原来她还是一个地地道道地玩弄传销奖金制度的非法投机商,只不过隐藏在阴沟里企图想借模糊消费者身份,“可以???”“消费致富”来浑水摸条大鱼,消费者怎么能有资格从事经营致富呢?在中国的结果肯定是偷鸡不着、倒是成了国家要抓的传销犯罪嫌疑人,原来这种“消费者”是一个双重身份的“杂种”。这说明:如果没有“最终”二字的确认,只想利用文件中的简称——“消费者”三字,企图获得成为独立于文件之外的全称——最终消费者五个字,这在直销行业里,是很容易演变成为一个还想借“消费者”名义,来偷偷地、无诚信地、从事非法经营欺诈的混血种。

如果只怪罪直销员群众,那么心怀鬼胎的老板和阴谋组织者,永远会操纵这工商/传销之间的猫/鼠运动大会,越开越更大、以致旷日持久而国无宁日。不要相信老板说:我们不懂直销呀!?其实最想搞传销的还就是这些老板,也只有他们有能力创造出平台利用大家玩,好比不法网吧惩罚谁?应该是惩罚老板、而不是网友,传销商只不过是分到一点残羹剩饭,也只有这些有钱有势的老板,捞到的油水最多,积极性最高,才有大量人民币去贿赂官员,把今日的传销火焰烧得如此兴旺!君不见群众的现实多么可怜——吃了一亏又一亏,亏亏有体会;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不一样;为了挽回被老板们掠夺走的损失,还得“见当就上”。

«上一篇: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无产阶级的政策   下一篇:阳玉明:论禁传同时的疏导»

评论(0) 点击次数(2746)
评论(共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登陆后可发表评论,请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