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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直销能在击鼓传花时不产生骚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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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直销能在击鼓传花时不产生骚乱吗[@more@]

我们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政府暂时不开放多层次直销,实质是在禁止的是多层次传销,其禁止的核心是:等到下一个层次的后面新进来的人的变相投资款,提供给了上线群们分赃。从经济学来分析这种多层次的分赃架构显然是要禁止的,但并不是禁止多层次架构、并不是禁止多层次组织、并不是禁止无欺诈的多层次营销模式,也不是长久地禁放多层次直销。有些讨论在有意地模糊掉传销中的欺诈行为不说,只是说不应禁止多层次直销,只是说多层次直销的好处,却没有暴露当今的多层次直销实际上有好些(虽然不是全部)是在吸纳多层次变相“入门费”,是在借着消费的旗号,实际上是在搞变相多层次投资、多层次集资、多层次骗钱,多层次集体玩弄传销奖金制度圈钱的游戏。我们知道多层架构固然是永远存在不可否定的正常事实,但并不等于多层次传销的欺诈不能被否定,如果隐瞒多层次传销中的这些欺诈行为不说(不是真正地面向最终消费者),只是单独的说禁止多层次直销不恰当、这里有混淆概念的可能。

因为当前的直销并不纯正,其实多层次传销行为还在直销中大量隐含而并未了结。鉴于当前国情的复杂,还要对直销“从严”一个阶段是正确的。因为它的多层次营销收入、支出的结算,在今日的直销企业中,并不能在每一轮经济行为中做到自行完美的了结;凡是要依赖下一轮的经济投入、才能兑现当初直销公司承诺的经济行为,肯定将还有欺诈行为在内的可能,这样的多层次直销行为就万万不可疏忽大意!因为以下的几轮几代,都是本人不可控制的发展,都是网络中他人群的层、加另外一批人群层的行为,所形成的是有多层次个不确定的“自变量经济收入,这是不可能事先确定的,特别是双轨中的两区平衡度,更不是金字塔尖的这个人好控制得了的,只有老板和操盘手可以明细(在八年前甚至连操盘手都控制不了而崩盘);再加上公司老板这一方、软件计算中的不透明度,奖金制度中的极为狡猾的隐蔽陷阱,更增加了这种营销经济行为的不可确定性,所以公司方对变相投资方当初的承诺都是不可靠的,甚至是有意夸大、有欺诈的可能,都是有很大风险而不值得信赖的;所以他们都不敢用合同形式来承诺,只是口头,或者把返利、返本在文本中虽然可以写得具体,但是你得注意他会写成“赠与”,那就是说可赠与也可不赠与,总之买家没有卖家精明,玩点文字游戏欺骗老百姓玩多层次直销骗局。

打个比方说,公司突然终止业务,在资金的债务上,公司与大家会不会产生涉众性对社会的不和谐的麻烦?骚乱?如果您的多层次不能做到资金上轮轮清盘,还要靠后面的报单来填补前面的窟窿,这种多层次多半含有欺诈;除非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中做到了轮轮清盘,没有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那么,这样的多层次直销是可以立即开放的,当然这是我的一孔之见。

再打个比方说,“击鼓传花”到某人停止时,你的公司有没有麻烦?金字塔最底层的刚加盟者们,数量是最大量的,他们刚才投入资金又不是最终消费者,他们能罢休吗?上面少数的人倒是无所谓,少数精英早已赚了个满盆,可是刚投入钱的上千、上万这最后一、二层人,他们还指望要吃到他们之后的下面五代、八代以上的钱;现在击鼓传花一停止、一代也不代了,他们能善罢甘休吗?金字塔底层成万人还要继续玩这个投资返利的游戏,他们刚加盟的万人以上的新群体就不能容忍游戏的停止,否则就会上街游行示威,到北京来找事,或要求国家来插手,索还他们的继续返利赚下线钱的权益,要么就退还他们的钱,当然他们也会退货,反正商品只是个演戏给工商局看的道具(消费呀)、并不值钱的。这种金锁链多层次直销哪有最终哦!?所以好些多层次直销公司在商务部发表声明时,都极力地删去“最终”二字。这样干,国有宁日吗?所以这种多层次直销就不应开放它,因为不是面对最终消费者的直销,肯定他还是企图玩传销制度,暗地里实质还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牟取非法利益,还将是涉众动乱的制造者,这只能是少数高人的圈钱游戏,对大众并不利,只会让穷人返贫返到绝路上去,既做不到共同富裕,更可能走向为社会的“毒瘤”。在社会主义诚信经济、维护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当然不能允许这种模棱两可不能信赖、游戏似的充满陷阱的奖金制度,结果不能明确为面对最终消费者的模糊经济行为,在今日这种直销企业浑水的现状下,多层次直销行为应该还要予以控制而不能马上彻底开放。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众的投资款也是不能随便动用开支的,不能像传销、直销的奖金制度那样,在交纳完变相投资款后,立即可以分配消耗掉的。因为这种经济收入并不是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售;人们是抱着通过发展下线群、“可能”收回自己高价买来的产品款,实际都是变相的投资款,人们像赌博游戏那样在期盼:指望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能收回投资的本钱,或许更能期盼到有几十倍以上的回报,这才掏出钱来进行变相投资认购产品的。请注意,多层次传销行为中的消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售!实质是为了经商而不得已投入的门槛——假消费,真投资。所以传销的团伙分赃也是违背了“公众的投资款不能随便动用开支消耗光”这个基本原则。

然而在中国的目前国情事实证明下,大约有80%以上的人是赚不到钱,他们多付出的那部分变相投资款,实际上是不能收回成本、更不能增值的,只会被多层次传销奖金制度让上线群侵吞掉,或者是以沉淀款的形式,被公司老板贪污掉…。所以在今日普遍存在多层次传销欺诈制度的现实(这包括某些获牌的模范直销企业在内),对于这种带着欺诈性的多层次传销行为,当然要予以禁止这种多层次直销,宁可暂时只开放单层次直销,且近期内在中国不可能开放多层次直销,因为大部分直销企业还不注重“最终”消费者一说,连企业声明中,都至今不敢表态说面向“最终”消费者,只是肤皮潦草的说面向消费者,不敢在消费者前面标上“最终”两个字,这是对直销条例的简单疏忽?明明白白第三条说到: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法规上的最终两个字能看不见?这两个字会是画蛇添足?为什么要在企业声明中删去这关键的两个字?不是故意的?这是对中国直销条例的遵守的表示?所以中央暂时不开放多层次直销是正确的,应该等到大多数直销企业尊重中国直销法规一个字都不有意删改,而且还做到时,才能全面开放多层次直销。

但这更不是等于中国政府反对多层次架构,我们的政府体制和军队体制都属于多层次架构,怎么能说中国政府反对多层次呢?政府只是反对含有欺诈性的传、直销中的多层次奖金制度及其行为,因为这种多层次架构中否定“最终”消费者的重要性,且含有假消费、真投资的欺诈部分。

这好比政府禁止团队计酬一样,难道是团队有错误吗?不是,既有团队必有分配计酬一说;在通常情况下,应该说团队计酬是没有错误的,那么在中国的直销行业里,因为存在着中国国情的不同,导致几千元的涉众性的投资,然而拉下线又日益困难,特别是素质还不够高的普通农民群众,除了使用欺骗手段以外,简直就无法拉到下线;因此他那3800元的投资,对大多数人来说就将血本无归。所以这种在资本主义社会合法的模式,因为他们的钱多经得起折腾,M国人民的月收入高于中国人民40倍,所以他们不害怕;M国人满18岁的时候,就必须离家出去自立、自谋生路,即使是大学生也是自己养活自己,不会从家里要一分钱的,他们的人生观告诉他:向家要钱是羞耻;然而中国大学生22岁还要全部全部地依赖靠父母才能活着,因为他们的人生观告诉他:是一等二靠三伸手要,发展不到下线网络,都属于上线老师的罪过,他会找上线赔钱、甚至捅死你。哪有自我拼搏?像传销、直销这样特别具有独立挑战性的事业,他们能做吗?肯定投资过后只可能是一个难民的下场,到了中国就可能形成广大的难民群。这就是说,到了中国,直销行业里的团队计酬中的“酬”字就会出现麻烦,酬金得不到的时候挺是要计较一番的,特别是穷人会跟你拼命的!你想退这个投资款吗?传销模式中又没有这么一说,上线群早已在周薪中分的精精光;因此在外国可行的事务,在中国就很可能成为一场麻烦的灾难。不能笼统地说,凡是外国的潜规则,中国都能实行的。美国可以人人有枪,中国连一把匕首都不容许,好些外国的卖淫和赌搏都是合法的,且是光荣的纳税人,市长、州长见了他们是要尊重他们的,中国可以吗?早被公安抓走了,具体的事务要具体的分析,这是马列主义的灵魂。

又好比消费者一说,在通常的情况下消费者与“最终消费者”没有区别,你看到过哪个朝代、哪个商场的消费者在购物之后还有发展下线一说吗?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基本上消费者就属于最终了,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发展几条下线,还有双轨制碰对奖金可以捞得着,甚至过了几个月、商场还在不断的给你返利、返回金钱、简直比银行还银行,比赌搏还可靠、还保证?可能吗?可能,直销就可能,吹吹吹!这都是直销这个行业里的特殊现象。

所以国家在制定直销条例的时候,就冒出来个最终消费者的概念;在中国的国情下,特别是在近几年必须明确的确认直销员把产品卖给谁了?如果主要的是卖给那些下线们,从一开始他们就并不是最终消费者,他们是为了经销才来消费的,他们都是消费者、经销者二者身份的合一,大部分都是先打着消费体验旗号花钱(实际是变相入门费)购货达标后、才有资格获得经销的资格,所谓的假消费者们并没有真正地了结这次消费、从经济上并未击鼓传花结束,并非真正地货款两清!实质上是进入了金锁链的上线开始赚下线钱的传销游戏中来。屯货现象就是典型的畸形消费,他们的消费?实质是为了还要参与拉人头下线经营赚钱才是主要目的,如果这种投资假消费未能实现赚下线钱的时候,他们甚至于还要向国家游行示威说,我也是传销受害者,要求政府赔偿他的变相投资款;更有一些同情者,也要求政府索还这些“受害者”们在“商行”的购货款,看看当前的剧烈矛盾现实,他们是在真正的消费掉产品了吗?显然不是的,他们实际上是在投资,他们认为交给商行的钱,还在属于他们自己,买卖并没有结束、还只是个刚刚开始而已,商行还欠了他们的今后发财的权益,可以说他们在商行里的意义,就是想着能吃到后来的新商行加盟者再投资款的利益,靠后面的投资款来养活先投资者。

所以这样的多层次直销行业,出现的这种特殊状况,就必须从法制上、从源头上提出最终消费者的概念,必须在中国,尽快地结束多层次传销中的、消费者与经销者身份混淆在一体的不正常行为,工商到底是按哪一个身份来保护他?他好像是一个受骗的消费者,值得按消保法来保护他的消费者权益,可他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经销者——商人,而且还是一个从事非法传销的马上就会骗人的商人;即使你传销、骗销刚开始,还没有来得及骗人发展下线捞到钱,击鼓传花过早的停在了你这一层,毕竟你是传销商人,作为骗子行业的商人,亏了本钱,该不该去保护他?作为干违法传销的商人没赚到钱,应不应该定性为是受害者而得到保护从而提出:是否要确保传销未赚到钱的传销商的权益?为此就要加强、必须要卖给最终消费者的法制力量,否则那些假消费、真投资的老百姓还要继续受着欺骗,而把血汗钱往这些公司里投入,一当传销人没赚到钱,国家还要去保护传销人的权益?

直销这个行业太容易被狡猾的精明份子所利用,变成了多层次欺诈行当,如果再开放这种不干不净的多层次直销,这些悲剧不知还要爆发更多!在当今直销企业还没有规范到、没有重视到“最终”消费者的时候,还没有规范到中国特色的直销业态——卖给“最终”消费者的时候,多层次直销当然不能过早开放,起码这二年内,先让直销公司不要藐视“最终”消费者时候再说,起码这些领头的直销公司能在文字上带头声明一下:要销给最终消费者,起码这些起表率作用的获牌直销企业,在嘴巴上能先表表态度说得到“最终”两个字再说,真是一字值万金呀!你这个直销企业在行动上,做不做得到面向最终消费者?以后再看都可以,起码敢在文字上说出“最终”二字,就说明你已经在态度上重视了中国法规,还记得起是要卖给最终消费者这一回事,规范直销总算就有了点希望;接着就会在实际的奖金制度中,能尊重“公平正义”进行改进,不至于把公司变成了多层次传骗游戏的俱乐部。

样板企业都想躲掉“最终”二字,那3000家不都向您们学习?更便于他们浑水摸鱼,更难区别直销和传销;规范的直销环境又何从谈起?直销的乱局就是这些带头的直销企业,没有带好头。为什么传销屡禁不止,与获牌企业的不良样板坏的示范作用有关。他们3000家就会把本来属于合法公司的市场,给你抢去大半个江山,正规直销企业不合算呀!上梁不正下梁歪,不乱才怪呢!你想躲掉最终,他们更讨厌国家法规的最终一说。非法传销愈猖狂,正规公司的发展本来可以最厉害的,反而成了当今的困难户,怪不怪?真可笑!因为你与他们没区别,都是上线卖给下线,你做得、我做不得?国家职能部门也难以分辨清楚真假李逵。既然国家给了你独有的合法资格和地位,干嘛您不严格遵守直销条例,声明我们合法公司,是真正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不是销售骗人的机会,与传销一下子就拉开了距离,传销就会孤立而显露出它们骗销的本质。

至于单层或是多层次?我个人觉得根本不是大问题,只要多层次不含欺诈,重视产品的终端销售,而不会给社会制造难民,又能多层次的大量解决就业,不是多层次骗新来人的钱,不是利用多层次去赚后面层次的入门费,要充分发挥直销公司的产品好、服务态度好、上家亲情好、推销技能高,直销人主要是去赚富人的钱、赚贵人的钱、去赚那些特别需要产品人的钱,市场将更加广阔。您这样加强多层次的管理,提拔中层次、高层次的人才,且让他们优惠先富裕,国家对这样科学有序的规范管理,使流通领域和市场越做越大,国家不会提倡多层次直销?

我清楚地记得国务院法制办姜处长,面对面地对我说过一句话——对行业的监管我想也不是政府非要严或者宽主要取决于我们行业的自律

我们应该决心远离传销的不是卖给最终消费者的老习惯,真正和贯彻商务部深思熟虑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条: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让中国特色的直销发扬光大,获牌企业的优势本应发挥的极致。

这三个例子说明同样一个问题,直销行业里还存在着假消费、真投资的现实,有着等靠后来人的投资填补前面窟窿的违法传销行为;所以多层次直销开放遇到来自于自己不尊重直销条例的阻碍。希望获牌直销企业带领我们走向光明,让最终消费者上帝们,乐于接受我们的直销服务,而很喜欢我们直销人;不至于让他们害怕,老要上帝当下线,老是逼着上帝去抓人头!要重视他们是我们直销人的最终客户,两种身份在他掏钱之前要分开,直销目的要纯正,而不要混合成“杂种”式的多层次。

相关连接:

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应该尊重如下历史事实:其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多层次传销曾经被提倡过。早在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的通告中,只是取缔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特别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予以取缔: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只是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十天后的通知中第三条还明确指示:确需要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紧接着由王众孚局长亲自签署批准的“传销管理办法”出台。

96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41家传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审查后核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查处的重点只是:(三)冒用合法传销企业的名称进行传销的行为;文件中最后一条强调要推荐表扬守法传销企业

即使全面禁传后,1998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中仍然指出:要深刻理解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还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传销经营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加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展传销经营的市场环境,虽经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严加规范和监管,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传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所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种种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从这里明显看出当时国务院禁传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传销本身不好而主要是国家的管理跟不上,也由于传销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又被不法分子在利用好的传销,才把传销拉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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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评论)
  • 不好玩 说:

    2007-11-20 09:14:23

    好文,学习
  • 耐夫 说:真知灼见

    2007-11-23 21:39:19

    龙先生所议甚好,一语中的,字字闪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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