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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直销自律组织可效仿保险业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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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自律组织可效仿保险业联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济法学硕士 王燕

[@more@]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组织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在这里,我们乐观地看到到政府对直销行业成立协会或自律组织方面,是持有一定开放空间的。所以我认为不妨参考一下其他营销行业﹝尤其是保险行业﹞对营销的管理和自我监管,以促成直销行业自我监管组织的成立,甚至促进尽早享有保险行业享有的多层次销售方式。

香港保险业联会之鉴

在香港,保险行业的自我监管,是由香港保险业联会(下简称“联会”)来统筹及执行。联会是一个由香港各承保商组成,并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全面认可的自律监管机构,代表整个香港的保险行业。香港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型的国际性保险公司,或小型的经纪公司,甚至是一般的保险中介人或保险代理,都必须接受过相关的训练,考取认可的资格,并受着联会不同程度的守则约束,方可在联会登记,从而在香港进行各种形式的保险业务。任何没有在联会登记,或被联会以纪律仲裁方式裁定违规而被暂停,甚至永久吊销登记的公司或人士,均不能获准在香港进行保险有关的业务,或获得任何保险公司的聘用。

香港的保险业是少数享有高度自治及自我监管的行业之一,与政府的审慎监管机制相辅相成。联会一方面代表着保险业保持与香港特区政府的保险业监理专员对话,协商影响保险业之法例事宜;另一方面则积极推动及完善业内的自律监管制度,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水平,以加强公众对香港保险业的信心。

自律组织必须强调纪律仲裁

由上述材料分析,其实中国内地也可以成立一个类似联会的组织,去制订出直销行业内不同阶层均必须遵守的守则,并设立每一家直销企业、培训员及直销员都必须参与的登记制度;直销员及培训员在加入直销企业的同时,还必须透过已经加入为有关组织成员的直销企业,向有关组织登记。

假设一名直销员在执行直销员职务时违反组织的守则,组织是可以根据有关守则来对违反的直销员进行纪律仲裁,从而决定是否对该直销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书面警告、暂停、甚至是永久取消该直销员的登记资格。由于登记制度及纪律仲裁的结果是为所有直销企业所承认并必须遵守,一旦直销员被取消登记资格,任何直销企业都不能聘请被取消登记资格的人士为直销员或担当任何与直销运作有关的职位,从而对违规人士做出制裁。

登记制度亦可以为直销企业在作出人士任免前带来参考资料,以决定是否对某些曾被纪律仲裁、甚至是曾被纪律制裁的人士做出聘任;此外,公众亦可以透过因登记制度所编成的直销人员登记册,去查核某人是否正受聘于某直销企业,以防在交易过程当中受骗,并循这个途径去对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以及直销员的违规行为做出投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由此种种可以看到:登记制度对行业发展或者普通大众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基于完善的行业自我监管机制,有关的组织就可更有力地代表直销行业与政府沟通,协商直销行业在法律制定及运作上的相关事宜。

规范+自律,则多层开放指日可待

我国的保险行业在有效的监管(包括政府和行业的自我监管)底下,可以获得国家允许进行直销行业梦寐以求的多层次销售方式。那么,从管理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直销人(包括直销企业、员工、培训员、直销员、以及评论家们)要求国家开放多层次直销的时候,为何不好好想想:基于现在国家允许内地单层次直销的基础上,打好自我完善、监管和沟通的基础,才再向多层次销售迈进呢?

虽然“外国的月亮不一定特别圆”,但他们在销售行业的成功,乃是根据一套持之已久、并有效的制度在运作。笔者并不是要把其他国家、地区,又或是其他营销行业的制度都全都套用在中国的直销行业上,而是希望借鉴其他营销行业成功的经验,汲取以上的事例实践,让直销业界可以好好地去发掘一下《直销管理条例》当中还没有被开发的空间。

我的看法是:规范、监管对那些不守规范、“心里有鬼”的人来说,才是一件坏事;但奉公守法的人又为什么要恐惧规范和监管呢?直销业界的各阶层只要熟读《直销管理条例》和理解当中的要求(例如好好地学习在直销员训练当中要求学习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等法规),并以有关法律和要求为基础去好好地发展,直销行业总是可以在中国得到一个不错的生存空间和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的。当教育、营运和自我监管基础已经打好,并与政府建立了互信、良好沟通兼具代表性的沟通渠道的时候,中国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就有望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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