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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 e租宝偷越国境案涉金三角地区 集资诈骗案明年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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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日志
由于对e租宝的案件调查是一次全国性行动,一年即将过去,各地陆续有侦查起诉的消息爆出。11月1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e租宝系列案”被告人段强、胡文琦等22人,日前,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强、胡文琦、自文武、刘戈、段发金等五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金春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培军、叶玉梅、初鹤、左晓卫、周丽、蒋庆、杨思、任磊磊、孙杏利、庄所辉、田伟伟、宋飞龙、苏游鹏、梅双权、张鑫、王晓飞等十六人犯偷越国(边)境罪。
据公开资料,段强曾任e租宝母公司钰诚集团控股公司华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后者于2015年5月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自此,e租宝系列案件已在北京、广州、云南三地被移交检方起诉。
e租宝母公司曾在佤邦成立银行
e租宝的运营公司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4年2月25日,并于同年7月21日推出“e租宝”平台。e租宝的线下运营、推介平台,为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注册于上海自贸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钰诚系”最顶端的集团公司。丁宁为这一切的实际控制人。
一位接近e租宝案件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之所以e租宝牵涉到偷越国(边)境,是因为跟缅甸方面多有交集,“那么多人员经常进出入国境,又不可能合法出入。”
有媒体此前报道,今年4月27日国务院处非办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提供的材料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披露,“丁宁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以组织他人以乘船、坐车等方式偷越云南边境前往缅甸等犯罪行为。”
在上述案件披露中,e租宝高管们涉嫌的罪名中就包括了偷越国(边)境罪,一众高管21人已于今年1月14日被批捕。
根据公开资料,e租宝母公司钰诚集团曾宣称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通过其海外子公司,成立了东南亚联合银行,这是缅甸第二特区(佤邦)设立的首家商业银行,也将是唯一一家商业银行,该银行除佤邦中央银行之外,独家专营各类金融服务。
佤邦位于阿佤山区,是缅甸联邦的一个自治区,曾为缅甸共产党根据地。1989年,当地将领脱离缅共,成为一个事实上独立的自治区,其首府位于邦康。1886年英国人将罂粟带到缅甸,经历百年后,佤邦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毒品产地——“金三角”的腹地。最近佤邦走到大众视野中,是因为电影《湄公河行动》涉及的真实案件就发生在此地。
此前钰诚集团官网还提到,在佤邦地区投资建设东南亚自贸区,钰诚东南亚自贸区一期、二期项目已规划完毕,该自贸区中心城区位于佤邦首府邦康北60公里处,占地面积427公顷。
据记者了解,钰诚集团的资金去向集中在缅甸,而丁宁为缅甸籍。虽然钰诚集团在多处宣讲,投资400亿元建立前述自贸区,但实际投入金额可能不足百亿。
与其“金三角”背景相对应的是,钰诚集团还组建了自己的人民武装部。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4月17日,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人民武装部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圆满落幕。安徽蚌埠市军分区、蚌埠市政府、蚌埠市龙子湖区区委区政府及人武部相关领导、钰诚集团董事会负责人等出席了本次活动。
多地分别移交起诉,广州最早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之所以会有多地共同审理格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家平对澎湃新闻表示,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e租宝系列案件不同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多个省市不同地点,所以依法分别在不同法院予以审理。
三地审理进展最快的是广州e租宝案件。今年10月9日,“e租宝”广州分公司9名涉案人员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过堂受审。据广州日报报道,9名被告人都是“e租宝”广州分公司员工,分别担任钰申公司区域管理部总监、广州分公司经理、营业部部长等职。其中第一被告人李强是钰申公司25区域管理部总监,负责广州、东莞、汕头、揭阳、清远、潮州等地分公司的筹建及分公司经理的招聘及营业部部长的面试等工作。
在北京受理的e租宝案件,则在今年8月15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受理。该案中,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丁宁、总裁张敏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王之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澎湃新闻从接近案件的人士处得知,e租宝涉嫌集资诈骗等罪一案将于明年5月或6月开庭。
e租宝系列案涉嫌哪些罪?
从三地检方受理情况可以发现,e租宝系列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以及偷越国(边)境罪等。
在今年4月最高检的案情披露中,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实际控制人丁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等四宗罪;钰诚集团总裁张敏、钰诚集团董事长丁甸、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监雍磊、钰诚集团子公司钰申金融法人代表许辉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彭力、刘静静、朱志敏、王之焕、谢洁等其他15名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胡少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在涉及的5项罪名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两者之间的主观故意以及对应的量刑差别很大: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简而言之,集资诈骗的性质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主观上恶意更大。
对此,叶家平表示,按照《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判处10年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枪支罪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可处2-7年,在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也可至无期,而偷越国(边)境,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租宝系列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面广,涉及的金额巨大,在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对于e 租宝案件主犯的量刑将会较重,甚至无期徒刑,”上海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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